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简称竞赛,下同)活动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县级一类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市级一类竞赛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市级二类竞赛为市级单一行业组织的竞赛;县级一类竞赛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的竞赛。

    市级竞赛,名称须冠以“年份荆州技能大赛”县级竞赛可参照命名,其他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企业(协会)等名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第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举办具体竞赛活动须成立由主办单位和第一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工作,组织委员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组委会办公室必须成立专门监督工作小组。

    第八条  为做好竞赛和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每场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举办市级竞赛活动,应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立项。

    市级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市级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市级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人社厅。

竞赛活动列入计划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如因参赛选手不足等原因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导致无法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必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竞赛运作方案。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举办资格:

(一)未经有关部门的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二)未按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的规定,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一类竞赛决赛每个项目(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0人;市级二类竞赛决赛每个项目(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县级一类赛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同时可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的标准组织。

第十五条 竞赛的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20%竞赛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决赛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宜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二)对竞赛获奖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向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杯;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于取得优秀成绩的参赛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可给予相应的激励,具体如下:

1市级一类竞赛

    对在全市竞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获得第1—3名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荆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第1名向省人社厅推荐认定为技师在校学生为预备技师属在职职工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市总工会申报市“五一劳动奖章”2—3名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对获得第4—6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2市级二类竞赛或县级一类竞赛

对在各职业(工种)个人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荆州市技术能手”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对获得第2—3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40天内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申报登记的竞赛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荆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