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作为质量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

外督员是指由鉴定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员是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本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员由评价机构向鉴定中心进行报备。

第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  符合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外督员经省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督培养,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外督证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外督员由鉴定中心采 取随机抽调的方式委派;内督员由各评价机构根据本机构评价体系相关制度要求委派。

第七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评价工作。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被督导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

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证件,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认定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参加认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试卷评阅、评审记录、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专项督导等形式。

日常督导是指外督员受鉴定中心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鉴定中心委派,对被督导机构进行的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时,必须有内督员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全程质量督导。

外督员日常督导应坚持“逢考必督”原则,日常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评价机构和相关部门处理。现场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应当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委派外督员执行日常督导任务时,应按照评价规模合理配备人员。

第十四条  外督员现场督导工作程序如下:

(一)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选派外督员;

(二)外督员对被督导的评价机构现场进行全程督导;

(三)外督员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即时向被督导的评价机构进行反馈,责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价活动。现场完成整改的,可恢复评价活动。如现场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向鉴定中心进行通报,由鉴定中心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宣布评价结果无效;

(四)现场督导结束后,外督员向鉴定中心提交现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如实填报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含现场已完成整改的)及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专项督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开展。

实施专项督导时,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质量督导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

第十六条  专项督导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鉴定中心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被督导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机构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的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鉴定中心建立外督员考核制度,建立工作考核档案。对聘期内的外督员实施年度考核。

各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督员考核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其工作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内督员,视其情况取消其内督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